《人民的名义》中有哪些容易被人忽视的细节?

发布时间:
2024-10-09 1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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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育良在家宴请侯亮平,旁敲侧击要求侯亮平放弃对祁同伟的调查。在高育良的饭桌上,侯亮平吃着螃蟹,还喝了不少茅台酒。侯亮平在午饭结束后也没有休息,跟吴慧芬闲聊了一会,然后就开车回家了。

此时此刻,身为省委政法委书记的高育良应该立刻通知省公安厅长祁同伟,要求省公安厅紧急部署开展酒驾等交通违法行为百日严打行动,完全可以在路上拦下侯亮平,对其进行血液酒精浓度检测。然后以霹雳手段迅速拘留候亮平,纪委监委介入审查调查。高育良书记完全可以“铁面无私”——自己的学生、反贪局长侯亮平身为党员领导干部,酒后驾车、知法犯法,理应从严从重从快处分,以儆效尤,连沙瑞金打招呼都很难从轻处罚。

一旦侯亮平被审查调查,刘新建案暂时搁浅,祁同伟也不需要安排饭局狙杀侯亮平,为其他人迅速安排撤离争取了宝贵的时间。

相关法律法规依据:

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消息,为严格规范、依纪依法办理党员、公职人员醉驾案件,结合工作实践,对党员、公职人员发生醉驾行为如何适用条规和确定处分档次进行了认真研究,并提出了初步研究意见,供工作中参考。

一是因构成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纪检监察机关应当根据生效判决、裁定、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按照判决、裁定、决定生效时间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给予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

二是因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的。纪检监察机关应当根据生效判决、裁定、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按照判决、裁定、决定生效时间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政务撤职以上处分。

三是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犯罪的。按照2023年1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自2023年12月28日起施行),具有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五种情形之一,且不具有第十条规定的从重处理情形的,可以依照刑法第十三条、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处理,即醉驾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已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不起诉、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但同时应当给予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并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相应情形给予罚款、行政拘留的行政处罚。具有上述情形,纪检监察机关认为需要追究党纪政务责任的,可以根据生效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经立案核实并综合考虑被审查调查人的主观动机、态度认识等因素,按照醉驾行为发生时间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给予相应党纪政务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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