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放宽醉驾标准出于什么原因?
发布时间:
2024-11-12 1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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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知道,自2019年以来,危险驾驶罪已连续四年超过盗窃罪,成为名副其实的第一大罪,仅2021年因醉驾被起诉判刑的就有35万人,35万人背后就是35万个家庭,对社会稳定影响太大了。此次国家层面对醉驾案子作出调整,确实是适应了新形势新变化,对整个社会来说是具有重要积极意义的。
一是对醉驾刑事立案标准进一步放宽。以前血检值超过80毫克/100毫升的,即构成犯罪,公安机关必须要刑事立案。而现在则规定,醉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不具有从重处罚情形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再作为犯罪处理:
(一)血液酒精含量不满150毫克/100毫升的;
(二)出于急救伤病人员等紧急情况驾驶机动车,且不构成紧急避险的;
(三)在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因挪车、停车入位等短距离驾驶机动车的;(四)由他人驾驶至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短距离接替驾驶停放机动车的,或者为了交由他人驾驶,自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短距离驶出的;
(五)其他情节显著轻微的情形。
(注:上述第二、三、四项,血液酒精含量是不限的,即使血检值再高,也是不作为犯罪处理的。)
二是统一了醉驾判缓刑的标准,避免了因地域不同而造成的同案不同判。新规规定,醉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适用缓刑:
(一)造成交通事故致他人轻微伤或者轻伤,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未赔偿损失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四)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汽车的;
(五)血液酒精含量超过180毫克/100毫升的;
(六)服用国家规定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的;
(七)采取暴力手段抗拒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实施妨害司法行为的;
(八)五年内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查获或者受过行政处罚的;
(九)曾因危险驾驶行为被判决有罪或者作相对不起诉的;
(十)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换句话说,一般醉驾(出于急救伤病人员等紧急情况;在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因挪车、停车入位等短距离驾驶机动车;为了交由他人驾驶,自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短距离驶出的三种情形除外)血检值150以上180以下,且没有其它从重处罚情节的,都是可以判处缓刑的。在此血检范围内,检察院在综合考虑犯罪嫌疑人驾驶的动机和目的、醉酒程度、机动车类型、道路情况、行驶时间、速度、距离以及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认为属于犯罪情节轻微的,还可以作相对不起诉。
三是提高醉驾案件办案效率,进一步减少当事人的讼累。新规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醉驾案件,一般应当适用快速办理机制:
(一)现场查获,未造成交通事故的; (二)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法律适用没有争议的;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的;
(四)不具有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情形的。
适用快速办理机制办理的醉驾案件,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一般应当在立案侦查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侦查、起诉、审判工作。
也就是说,简单的醉驾案子,只要被告人不是盲、聋、哑人、精神病人、未成年人,不涉及民事赔偿,且认罪认罚的,公检法会在三十内就完成整个刑事诉讼过程,再不会出现醉驾案子一办几个月甚至一两年的情况。
可以预见,将来因醉驾被刑事处罚,留下犯罪案底的人数将大大减少,从而更有利于社会和谐稳定。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