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历史有哪些有趣的案件?
大约十几年前吧,好像是广东省,有个强奸罪的典型案例被发布。
一歹徒劫色一陌生人妻,女子奋力反抗不敌,被拖入小树林,为保命,只好就犯。
歹徒心满意足之后,欲提裤子走人,没想到女子此时正处于性欲高峰,遂抱住歹徒不让走,直到歹徒再次与她发生关系并满足女子以后,女子才放歹徒跑路。
女子随后前往警局报案,警方迅速逮捕了嫌疑人,检方以强奸罪向法院起诉。嫌疑人大呼冤枉,声称女子自愿,自己无罪。辩护律师也主张至少第二次发生关系是女子自愿,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法庭审理后认为,被告以暴力手段胁迫受害者,强行与之发生关系,违背妇女意愿,证据确凿。受害者在此过程中产生性欲,是人的生物本能,不受主观意愿控制,因此第二次发生关系虽系女方主动,但不能作为女方自愿的依据。
最终,判处嫌犯有期徒刑数年,对辩护律师提出的从轻处罚,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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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补充一个有趣经典的强奸案例
浙江一男子周某酒吧结识女子刘某,两人聊的投缘,周某便邀请刘某随他回家,刘某同意。
到家后,刘某要求周某帮她换衣,之后便上床睡觉,次日凌晨三点,周某要求发生关系,刘某以要睡觉为由拒绝,周某坚持,刘某表示得有安全措施,周某表示有,刘某不再拒绝,两人发生第一次关系。
两小时后,周某再次要求发生关系,刘某询问有无安全措施,周某表示没有,刘某遂拒绝,周某不从,刘某没有反抗,两人发生第二次关系,完事后刘某自行起身洗澡,然后继续睡觉。
中午时分,两人起床洗漱,吃饭,聊天,直到天色将黑,刘某才回家。
第三天,刘某前往警局报案,称被强奸,周某被捕。
法庭上,周某表示自己没有任何强迫行为,两人是你情我愿的一夜情,刘某后悔一夜情,于是诬陷自己强奸。
法庭审理后认为,第一次发生关系是女方自愿;第二次发生关系前,女方在无安全措施情况下明确表示拒绝,男方不从,侵害了女方的性自主权,女方虽未反抗,却不能作为女方同意的理由。
强奸罪成立,判处周某有期徒刑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