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什么因民众抗议而被迫取消的规定吗?
2023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草案)》进行初次审议。此法律第34条增加了两款内容,原文表述是 “在公共场所或者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着、佩戴有损中华民族精神、伤害中华民族感情的服饰、标志的”“制作、传播、宣扬、散布有损中华民族精神、伤害中华民族感情的物品或者言论的”,出现这两条内容涉及的言行,将被拘留和罚款。
你在公共场合穿什么衣服,戴什么佩饰,可能会受到限制了,因为这可能“有损中华民族精神”“伤害中华民族感情”。正是这一点,在网上引发了专家学者、普罗大众的普遍关注。舆论场上,有人明确反对, 有人温和建言,话里话外满是忧虑。归纳一下,人们的担忧主要集中在这么几点:
第一,什么是“中华民族精神”,什么是“中华民族感情”,在法理上有歧义,在程序上难确认,伤害后果难量化。在操作层面,这就把裁量权给了执法者。如果公职人员随意扩张解释和适用法律,会不会出现“欲加之罪、何患无辞”的情况?
第二,将含糊的概念列入法条,却没有相应的约束机制,可能助长部分执法者凭借个人喜好和长官意志随意抓人,导致行政权力的选择性执法,给腐败创造新的空间。
第三,法条的外延过于宽泛,最终可能指向在公园、街区、景点 穿着异域服装的年轻人,甚至刺激民粹主义和极端民族主义情绪的蔓延。苏州和服事件、大妈咒骂COSPLAY小姑娘,诸如此类的事情,殷鉴不远。所以,有学者担心,这样的修法草案“可能加剧与一些国家的对立情绪,导致外交上的被动”。
“冒犯民族感情”该不该入罪入罚?因此,直到2024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此法律修订草案进行第二次审议,草案二审稿拟作出更有针对性、更具体的修改完善。
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沈春耀介绍,修订草案关于“有损中华民族精神”“伤害中华民族感情”等表述,主观色彩较强,各有各的理解,其含义在立法上不易界定、在执法中不易把握,担心执法中会损害公众的正当权益和正常生活。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和执法需要,此次审议的修订草案不再使用此表述。
《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草案 不再使用“伤害民族感情”表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