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个月了,派出所传唤,有转账记录,和小姐转账记录指认,但是我没有做过,只是加钟了!会被强制认定吗?

发布时间:
2025-01-08 1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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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说结论:如果确实没做,就坚决不要承认,不管对方如何恐吓、如何吓唬,不管是号称要通知单位也好,通知家属也罢,甚至苦肉计也好,没做就不要承认,并且明确说明该笔转账记录的详细情况,做的笔录一定要认真核对,否则坚决不签字,如此基本不会处罚。

一旦承认,基本就罚了,再哭着脸说,我其实没做,是他们逼我的,是他们跟我说承认了就可以走了,已经晚了。

你做了三五份笔录,前面的都没有承认,只有一份承认了,不好意思,前面的笔录都会不翼而飞,只有你记得,除此之外没有人会承认它们的存在,它们只会说从始至终你只做了这一次笔录,并且承认了违法事实。这一类案件很多很多,最典型的莫过于我曾经分享的,某律师涉嫌PC被抓案件,律师前面都没有承认,某领导亲自使用苦肉计,言明:承认不处罚。但最后依旧处罚了,行政诉讼最终全部败诉,具体文章如下:

墨律先生:一律师花207元洗浴中心按摩,因自认嫖娼被拘留10天

所以,如果你公职人员,或者像律师一样,职业本身不能有任何污点,你只能死马当作活马医。你承认了就是污点,就会被开除公职;不承认,有一线生机,最差的结果也就是承认的结果。怎么选,难道还不清楚?

况且,一般而言,在证据缺乏的时候,一般而言不会处罚。我之所以不说绝对不会处罚,一定不会处罚,是因为林子大了,什么鸟都有,我没办法百分百保证,只能说我接触的一般而言不会处罚。

事实上,我见过太多类似案件,这种情况比比皆是,公务员群体,不能承认,否则被开除党籍、公职,只能孤注一掷,破釜沉舟,但从最终结果来看,基本上都是喜笑颜开,最终不了了之,但前提是确实没有做,坚决不能认,即使有他人的口供与转账记录,依然不能达到证据闭环,证据并不充分,自然不能处罚。具体理由如下:

首先,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3条规定:在查处卖淫、嫖娼案件中,仅有卖淫、嫖娼人员的供述,而无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卖淫、嫖娼行为。如果嫌疑人不承认卖淫嫖娼,但公安机关有充分证据证明的,可以认定卖淫嫖娼行为。

因此,认定卖淫嫖娼行为,除了违法嫌疑人的供述外,公安民警还应调查其他证据,诸如:民警当场抓获违法嫌疑人时供述和辩解;,与现场的有关物证或书证,或者能够证明卖淫嫖娼的视听资料,以及介绍或容留人的证言等。   

具体而言,在一个完整的卖淫、嫖娼案件中认定卖淫、嫖娼事实的存在,需要收集的证据规格如下:

(一)违法嫌疑人陈述与申辩
1、询问卖淫、嫖娼人员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双方如何组织、讲价及交易的过程,嫖娼人员支付钱物的具体数额;
2、问明卖淫人员主观上是否具有获取物质利益的故意;
3、问明卖淫、嫖娼人员是第几次卖淫、嫖娼,是否有性病;
4、在娱乐服务场所进行卖淫的,还应问明该场所负责人与卖淫人员的关系,该场所是否与卖淫人员有约定,以及安全套、性药等物品的来源,以确认该场所是否存在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行为;
5、在出租房屋或他人家中卖淫的,应问明出租人或房主是否明知;
6、双方口供要相互印证;
7、有无前科。
(二)证人证言
询问有关知情人,制作询问笔录
(三)现场勘验笔录
现行抓获卖淫、嫖娼人员的,应制作现场笔录,提取安全套、性药等物证和记载卖淫、嫖娼款项的账单等书证,并依法扣押违法所得财物等。有条件的地区应当对现场进行拍照或摄像。不适合随卷保存的安全套、性药等物品应当拍成照片附卷带案件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限过后,将原物依法销毁。
(四)性病检查结论
卖淫、嫖娼行为不仅可以发生在异性之间,也可以发生在同性之间。应当对卖淫、嫖娼人员进行性病检查,并将性病检查报告单附卷。
(五)物证、书证
1、组织、强迫、容留、介绍他人卖淫以及卖淫的非法所得应予没收,并照相副卷;
2、证明违法嫌疑人身份的证件。如户籍证明
、身份证、工作证、与原籍联系的电话记录
(六)辨认笔录
卖淫、嫖娼人员要相互辨认,并制作辨认笔录。

所以,在涉及公安机关认定嫖娼、卖淫行政案件的证据体系中,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无论是单独的转账记录,还是聊天记录,都无法形成证据闭环,不能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还需要其它证据与之相辅相成,进行补强。

首先,单纯的转账记录仅能证实双方存在金钱往来,但在没有聊天记录、违法嫌疑人供述等其他证据的情况下,并不能证明该转账系嫖资,也就不能单独通过转账记录证明存在嫖娼行为。

正是因为如此,公安机关在破获组织、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或卖淫行政案件后,公安机关在获取了相应的转账记录后就需要违法嫌疑人传唤至警局,再进行讯问。

最终,是否能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则取决于公安机关是否拿到足够的证据,证实男女双方在约定的时间、地点,约定的价格进行了性交易,并完成了本次交易。唯有如此,才能坐实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当然,不同案件不同标准,但该类行政案件中百分之九十的违法行为人系在接受公安传唤后,面对公安机关的层层讯问、诱供,基本都自认其行,自愿接受处罚。

那么问题来了,若仅有转账记录和小姐转账记录指认,没有其他任何证据,我坚决不承认还能认定存在嫖娼事实吗?

这里就涉及到嫖娼案件的认定标准问题。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3条规定,公安机关查处治安案件,对没有本人陈述,但其他证据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可以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但是,只有本人陈述,没有其他证据证明的,不能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

其中在嫖客拒不承认的情况下,就是这里所讲的没有本人陈述的情形。根据本条规定,如果有其他证据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仍然可以处罚。

这里的其他证据,就是转账记录(证实金钱为媒介),小姐陈述(证实发生性关系),辨认笔录(证实嫖娼、卖淫双方的身份信息)和本人供述或介绍人供述。此外,不可避免的,公安在办理该类案件中,势必会结合生活经验,例如二者的关系、女方是否以卖淫为业,嫖客是否对转账记录能够作出合理解释等等,得出是否可以定案的最终结论。

从实践的层面看,大量案发的嫖客被事后处罚,最重要的是从未接触过法律,在遭受传唤后便如实陈述了相关事实,自愿受罚了。其实不论是刑事案件的定罪量刑,还是行政案件的行政处罚,都需要充分的依据、确实的证据,且证据间能够形成证据链,所有证据串联在一起能够指向同一行为,在该问题中即为嫖娼行为。

根据本律师之经验,百分之九十仅有转账记录,没有聊天记录或者其他证据的嫖客经传唤后被处罚的都是在传唤过程中对其嫖娼行为供认不讳的,说白了,形成了自认,自愿接受处罚。当然这种自认和自愿多少带有对公安机关威严的恐惧。

举个例子:

例:公安机关接到嫖娼卖淫的举报后,抓获了某卖淫女,提取卖淫女的移动支付账单,对卖淫女进行询问,得出该卖淫女微信或者支付宝某固定区间金额的收入基本都属于卖淫所得,其卖淫场所都在固定位置。

那么公安机关就可以根据上述有限信息得以推断嫖娼的全过程:根据支付记录确定嫖娼大致时间和价格,根据卖淫女的供述确定嫖娼地点和服务项目。随后,调取违法嫌疑人身份信息,通知前来配合调查。

如此,根据对卖淫女供述信息的利用,再将上述信息打包成卖淫女对嫖客的指认,再辅之公安机关司空见惯的讯问(不可避免可能存在咄咄逼人、威胁、引诱),从而让嫖娼者最终如实供述,自认其罪,主动承认。如下图所示,百分之九十都一样,自认其行:

就这样完成了仅通过转账记录对嫖娼事实的调查以及最终的行政处罚。

看罢这里,可以想象一下,在进入公安局后,面对三五个身着公安制服,且可能存在诱供的办案机关,是否还觉得能撑得住?

如果可以,那么一切就还有机会。

其实,如前所述,不管是行政案件,还是刑事案件,对于证据具有合理解释,可以自圆其说,就无须害怕,再举例:

举例:A向B转账支付1000元,后经公安机关查实B为卖淫女,对A进行传讯,要求对该1000元是否是嫖资作出合理说明(实践中Police也许一开始就说这是嫖资,且一并告知你时间、地点、价格,让你误以为公安什么都知道了)。这时候,如果自认,也就坐实了嫖娼至罪愆。但如果你没有做,例如见了网友,相约给她送化妆品,最后没买,就给她1000元,以示歉意,让她自己买。这不犯罪吧?

如上所述,正常的社交活动就不是犯罪了。

所以,只要确实没有该行为,能对转账记录给出合理解释,那么就平安无事,就大大方方配合调查即可,即使面对循循善诱,也要守口如瓶,供述一致,如实阐述。

也就是说,如果有证据证实或者自认存在嫖娼行为,那么传唤后自然要接受行政处罚;但若没有证据证实存在嫖娼行为,那么只能叫做配合调查。又如下图所示:

很明显吧,传唤就是配合调查,仅凭转账记录/支付记录不足以达到确定存在嫖娼事实的行为,最关键在于是否有合理解释。

当然,对于存在其他证据,或者明显不合理的情况,依然拒不陈述、企图蒙混过关的想法往往是行不通的。坦白从宽、抗拒从严在卖淫嫖娼案件中还是体现得较为明显的。

具体到该问题中,就是公安机关仅有聊天记录,没有其他任何证据,在传唤过程中,违法嫌疑人应该如何对聊天记录作出合理解释的问题,只要合理的解释,没有其他与之相反的证据证实的情况下,仅凭转账记录无法认定嫖娼行为的发生。

所以,不瞒你说,我接触了大量这种案件,这种情况是最多的,除了直接不承认之外,面对公安机关直接用警务移动终端的手机号码打电话的情况,我还会用别的办法去试探,如果试探依然不行,在只能面临讯问的情况下,一定要实事求是,没有做就是没有做,千万不要听“你认了吧,认了我们不处罚”之类的鬼话,一旦认了,OK,罚款,拘留,一气呵成。

所以,你确实没有做,就不要承认,并且如果做了笔录,一定要认真核对每一个字,与自己的意思表达不一致的笔录不要签字,签字了,在反悔,我跟你说,没得可能性了,兄弟。

总结:只要方法得当,大多数情况下也可以完全幸免于难,不要日日纠结,更不需要杞人忧天。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