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个月多月前异地派出所打电话找我,一直没去也没再接到电话,怎么办?

发布时间:
2025-01-05 19:56
阅读量:
3

你已经安全了,再也不会找你了,除非你自投罗网。

陈律师就你提供的有限信息,分三个层次给你分析。

首先,公安机关为什么找你?其次,公安机关现在为什么不找你了?第三,以后是否会再来找你。

三个层次,三个问题,现一一解答。

首先,公安机关为什么找你?

现实中,公安民警给你打电话,且要求你去派出所接受调查、配合办案,不外乎刑事案件/社会治安案件两种。

对于刑事案件而言,现实中,办案民警对于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是绝对不可能给犯罪嫌疑人打电话的(部分非吸案件、电信诈骗案、网络赌博案件除外),直接打电话给犯罪嫌疑人,办案民警必被处分。更为重要的,就算是民警冒着被处分之危险给你打电话,希望你配合调查,也会开门见山、直言不讳。例如,明确告诉你,我们在侦办某某电信诈骗案件、某某开设赌场案件、某某非吸案件,鉴于你存在什么情况,因此需要你配合调查,自动投案按自首论。

就这样,你来不来,刑事案件没必要给你弯弯绕绕,民警敢给你打电话就不怕你逃。因为敢给你打电话的刑事案件,基本上也就是经济案件,而且你肯定也不是什么主要角色,甚至一定程度上你可能即是犯罪嫌疑人,也是受害者(例如非吸案件中的从业者)。给你打电话,根本不怕你逃,也知道你根本不会逃。所以,没必要跟你打哑谜,就是开门见山,直言不讳。你来,大家都省事,还给你一个自首论;你不来,网络通缉,我亲自上门,都随时可以让你归案,你说需要拐弯抹角征求你的同意?

其次,就是社会治安案件,而且可以肯定的说,打电话通知要求配合办案基本就是社会治安案件。最为典型的莫过于嫖娼案件,在电话里跟你弯弯绕绕,不跟你详细叙述,就是要求你过来。这类案件大多数都是连哄带骗把违法嫌疑人“忽悠”过来,其实到头来,大多数这种案件公安手里根本没什么证据,而且很多时候很难收集完整证据,如果不是主动供述,根本没法结案,所以,去了吓唬吓唬就拘留了,不去也就那样了,不了了之呗。

所以,根据你对个人情况的描述,你的距离已经足够远,只要不去,一般都会不了了之。换句话说,如果我是你,我就不会去,而且是铁了心不会去。

而且,我可以大胆猜测,你这个事情就是因为PC,没有其他,绝无例外,你自己好好想想在本次派出所管辖范围内是否有过PC行为。

第二,公安机关现在为什么不找你了?

既然已经断定是嫖娼,那么在探讨这个问题之前,就需要理解公安机关为什么要事后传唤你,难道真的是因为你嫖娼了,违反了《社会治安管理处罚法》?

从司法实践的角度而言,对,也不对。对是因为你确实PC了,公安有权利查处你的违法行为;不对是因为他们传唤你的真正目的是希望通过你的证词指控某组织或者某人存在组织卖淫、介绍卖淫或者容留卖淫的行为。

公安机关事后传唤违法嫌疑人真正的动力在于,公安机关经侦查破获了某刑事案件,或组织卖淫案件,或介绍卖淫案件。总而言之,有犯罪嫌疑人涉嫌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犯罪行为,有犯罪嫌疑人涉嫌触犯《刑法》的犯罪行为。

公安机关的义务是侦查。因此,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必须查清楚组织卖淫团伙的组织架构、人事安排、服务项目和涉及人员情况,同理介绍卖淫案件中也必须查清楚居间介绍行为的时间、地点、金额和次数。

有鉴于此,无论是在组织卖淫案件中,还是介绍卖淫案件中,公安机关在侦查的过程中必须需要找到固定数量的嫖客来达到公安机关的证明目的。

证明,某年某月某日,嫖客与某小姐在某地点以某价格进行了某次交易,从而正式组织卖淫或者介绍卖淫的存在,从而对犯罪嫌疑人(组织/介绍卖淫人员)的定罪量刑。

所以公安基于办理案件需要,可能会选择性传唤十多个人到案作证,但绝对不会事无巨细的根据消费账单一一传唤到案,绝对不会毫无遗漏的通过转账记录将所有嫖客抓捕到案。

你不信?让我拿出理论依据,我的确拿不出来。但是我可以拿出现实依据!

以下为“浙江省政府服务网”,可以查询整个浙江省的行政处罚结果信息。查询结果如下图所示:

如果说公安机关无限制的根据已有信息(例如移动支付转账记录)追查、处罚,那么一定会出现同时具备如下几个特点的诸多行政处罚决定书:

特征一、在一定期限内,针对诸多不同嫖客的行政处罚决定中的卖婬女应当为同一人;

特征二、在一定期限内,针对诸多不同嫖客的行政处罚决定中的卖婬女应当为同一人的基础上,甚至可能会嫖娼地点为同一地点;

但纵观整个浙江省关于“嫖娼卖淫”行政处罚决定,没有符合上述特征的大量行政处罚记录。

为什么如果事无巨细追查,一定会有上述特征的行政处罚记录?因为,卖婬女不可能只交易一两回,在追溯期内可能进行成百上千回的交易。所以,如果事无巨细倒查,那么一定会存在成百上千嫖客的行政处罚决定中的卖婬女为同一人。

同时,部分卖婬女有固定卖淫场所。所以,如果事无巨细倒查,势必还会有大量不同嫖客在同一场所嫖娼的行政处罚决定。但纵观“浙江省政府服务网”所有行政处罚记录,没有符合上述特征的批量案件,就说明不会大规模倒查!!!

明白了吗?拿司法实践来论理,这个问题就清楚明白了,实践出真知。

当然,在组织卖淫、容留卖淫、介绍卖淫等涉黄案件中,公安机关除了要搜集涉案被告人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案发及到案经过、微信聊天记录、刑事摄影照片等书证,搜查笔录、辨认笔录,电子数据及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之外,为了达到证据闭环,必须也要有嫖客证词,以证明嫖客经人介绍或自行前往某场所与某人发生性关系。具体见下图所示判决书“本院查明”部分:

在该份判决书中,被告人高某分别收取王某二人民币2598元,收取陈某二人民币2398元,收取王某人民币2598元,收取赵某2598元,收取曹某1700元,分别让上述人员至龙江里公寓与某人发生关系。根据判决书可知,该份判决书中的嫖客王某二、陈某二、王某和赵某就是因为涉嫌嫖娼被抓获。但其被传唤到案就是为了证实被告人高某的组织卖淫或者介绍卖淫行为;而根据判决书描述可知嫖客曹某是被现场抓获。而其它的嫖客王某二、陈某二、王某和赵某等事后被传唤肯定都是因为分别通过移动支付向高某支付了嫖资。

所以,的确存在通过移动支付事后传唤嫖客的行为,而且大多数事后调查都是通过转账记录进行。而公安机关事后传唤嫖客到案,其根本目的是为正在办理组织卖淫、容留卖淫、介绍卖淫等涉黄案件取证,也就是证人证言,证实被告人存在组织卖淫、介绍卖淫等犯罪行为,并不是要对所有轻微违法行为的彻底打击。

那么公安为了取证,到底需要传唤多少嫖客呢?

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情节严重的,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形:

(一)多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 (二)引诱、容留、介绍多人卖淫的; (三)引诱、容留、介绍明知是有严重性病的人卖淫的; (四)容留、介绍不满十四岁的幼女卖淫的; (五)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包括如下情节:

(一)引诱五人以上或者引诱、容留、介绍十人以上卖淫的
(二)引诱三人以上的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卖淫,或者引诱、容留、介绍五人以上该类人员卖淫的;
(三)非法获利人民币五万元以上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因此,实际刑事案件办案过程中,即使认定对方情节严重,一般也就传唤10-15对左右的嫖客到案,证明犯罪嫌疑人引诱五人以上或者引诱、容留、介绍十人以上卖淫的严重情节也就达到了,再多也不能引起质变

所以,从公安机关传唤当事人的根本目的出发,传唤10-15个嫖客就可以证明待证事实,就不需要顺藤摸瓜抓其他嫖客,继续无限制的追查公安机关本身也缺乏足够的精力和警力。

同样的公开判决比比皆是,换句话说,你根本找不到任何一个出现20个以上嫖客作为证人的判决书,也就是对于一个介绍卖淫团伙,根据案情侦查、办案需要基本上会将有效传唤控制在20个人以内。类似判决书见下文:

所以,从公安机关办案需求而言,公安机关对于涉黄类刑事案件有效嫖客的数量都会控制在20人以内,超过20个人没有必要,超越了办案需求,对于公安也是一种办案负担,也就不存在顺藤摸瓜、一网打尽的说法。

但是需要说明的是,有效嫖客的数量会控制在20人以内,但是前期传唤可能会传唤、通知40-60人。因为,传唤后有的嫖客已经不在本地,拒不配合调查,有的拒不承认,有的找关系解决了。但公安办案有时间限制,所以前期公安会尽可能多传唤、通知受害者到案,达到了其所要求的实质传唤数量后期就不会咄咄逼人了。

这也就是,为什么有些嫖客在前期总是能经常收到公安机关的催促,然后有正当理由拖延两个月后就不了了之的根本原因。

所以,结论来了,大部分情况,如果是异地传唤,你懂的,有多远就躲多远,最好的办法就是不要去,一般都会不了了之。

第三,以后是否会再来找你?

既然公安机关事后传唤违法嫌疑人真正的动力在于:公安机关经侦查破获了涉黄案件,例如组织卖淫案件或介绍卖淫案件。

公安机关基于侦查需要必须查清楚组织犯罪团伙的组织架构、人事安排、服务项目和涉及人员情况,同理介绍卖淫案件中也必须查清楚居间介绍行为的时间、地点、金额和次数。而调查这些信息,必然离不开小姐和嫖客的口供。

所以,我们进一步,只要厘清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的期限就OK了。

《刑事诉讼法》关于侦查期限的规定如下:

第一百五十六条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第一百五十七条 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
第一百五十八条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第一百五十九条 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第一百六十条 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应当对其身份进行调查,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是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确实无法查明其身份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起诉、审判。

通俗一点:普通案件,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特别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

所以,你觉得有几个案件够得上最高检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延期审理?

所以,基本上都是普通案件,也就是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算上拘留一个月的期限,也就是三个月。

综上,普通案件公安机关的侦查期限也就是三个月左右,现在四个月都过去了,案件已经过了侦查阶段,证据早就已经固定,再找你无异于增加自己工作量,且没有多大意义,因此绝对不会再找你。

综上,有问题,可以相互沟通、探讨。


法律咨询,请关注【墨律先生】:

专业背景:执业律师,擅长刑事辩护、社会治安案件处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咨询范围:刑事案件、电信诈骗案件、社会治安案件等案件,根据案情和当事人实际情况给出处理方案,争取无罪、从宽处罚。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