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大同「订婚强奸案」二审维持原判,被告获刑 3 年,如何从法律角度解读?
从审判长的访谈中看,如果访谈内容属实的话,我觉得二审的判决结果没什么问题。
就是强奸
我觉得很多人被网络的舆情误导了,一直纠结于处女膜是否完整,体内有无提取到体液。
因为强奸有既遂和未遂的差别。
简而言之,有无插入事实,不影响在该案中对于事实的认定。
即便没成功,但已经有暴力胁迫女性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基本上是可以认定的。
从案发过程看(摘自审判长的访谈):
案发时,席某某向被害人提出发生性关系,遭到拒绝后不顾被害人反抗,将其衣服脱掉,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其间,被害人一只手被席某某抓住,用另一只手推挡席某某,反抗过程中将榻榻米上的窗帘拉下。事后,被害人即跑至卫生间冲洗,情绪激动急欲回家,席某某控制被害人的手机并将被害人反锁于屋内后自行下楼取车。席某某返回后,被害人用点燃的卫生纸烧榻榻米边的柜脚,用打火机点燃客厅窗帘,席某某取水灭火时,被害人趁机跑出房间从步梯下至13层呼救,席某某追至13层抓住被害人的手臂将其拖入电梯,电梯到14层后,被害人坐在电梯内用脚蹬电梯轿厢予以反抗,被席某某强行拖出电梯拽回室内。之后席某某应被害人再次要求,开车送其回家,途中被害人母亲给被害人打电话时,席某某才将手机交还,被害人拿到手机即向其母哭诉遭席某某强暴,并于当晚打110电话报警。综合上述情节,被害人在事前明确表示反对婚前性行为,事中具有明显反抗行为,事后反应强烈,足以认定席某某违背被害人意志,强行与被害人发生了性关系。
再看证据:
本案定罪的证据并非只有该段电话录音。电话录音证实,案发当晚被害人母亲与席某某通话时,问席某某“但是你把某某强暴了,这也是不可否认的东西,是吧?”席某某回答“哦哦,对对。”除该录音证实的内容外,席某某在侦查阶段供述了与被害人发生性行为的具体细节,被害人也陈述了其被席某某强奸的详细经过,被害人母亲的证言也证实事后被害人哭诉其被席某某强暴;110接处警电话录音证实,被害人及其母亲于当晚拨打110报警,被害人在通话时一直泣不成声,后接警员给席某某去电询问情况,席某某称与被害人系第一次发生性关系;行车记录仪中的音频资料证实,席某某与被害人母亲谈话时称“我既敢做就敢担这个事情,我从来也没说我没做”;人身检查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害人手腕、双臂有淤青,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证实卧室榻榻米上的窗帘被拉下、客厅的窗帘有被点燃的痕迹;鉴定意见证实现场床单上的斑迹中检出席某某的精斑和席某某、被害人的混合DNA基因分型;电梯监控视频证实案发后席某某往外拖拽被害人。综上,本案证据确实、充分,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足以认定席某某强奸被害人的事实。
所谓证据链,不是指单一证据,这个案子能从公安移交公诉,经历检察院、法院,再到二审的中院,证据事实部分应该是没问题的。
还有一点要明确的是,订婚不等于结婚,而且当时双方约定结婚前不发生性关系。现实中这样的例子也很多,我觉得女方坚持的也没什么问题。
再者,警方对女方相亲背景作了充分的调查,可以认定女方并非“婚骗”。
所以综上,我所看到的事实是:
男女双方订婚后,男方认为结婚已经是板上钉钉的事儿了,便要求发生性关系,但被女方拒绝,之后男方强迫女方发生性关系(成功与否不影响对强奸的认定),女方跟男方协商,协商失败,女方报警。
这个跟婚内强奸、约炮强奸等容易出现争议案例不同,这个事儿事实清楚,事前有约定,事中有暴力,事后有供述,证据链完整。
其实“强奸”发生之后,很多补救措施男方都错过了。
比如摆出态度,积极领证,补彩礼,房产证加名字……
既然自己有错在先,就该“认错认栽”,不要觉得这是“敲诈勒索”。
就好比你喝多了酒开车,把人家车刮了,人家一闻你身上酒味就知道你喝了酒,眼下有两个解决办法:
一是积极道歉,出点血赔钱私了避免进看守所(这不是根据车损情况赔偿了而是看对面的心情,小剐蹭赔个1万2万到5万都有可能)。
二是不积极不主动,等人家打报警电话,这报警电话一打,后面后悔就来不及了。
显然,男方是后者。
插一句,不论女方家里事后如何反应,都不影响强奸罪的认定,这是板上钉钉的。
还一个就是,已经到了订婚阶段,还在因为彩礼、房子纠结,还会因为男方强迫发生性关系而告强奸(一般情况下,到订婚结婚这一步了,两人的关系应该很紧密了,性关系这事儿即便发生了,也都是关起门来闹闹,也不会说到报警的地步,女方这家人的做法也很离谱)。我只能说,女方这家人婚姻观有问题,把婚姻当成了买卖了。结婚到底是看中了人,还是看中了钱?
如果这个案子最后翻案,只可能是一种情况:公安机关伙同检察机关证据造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