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 13 岁初中生遭 3 名同学杀害埋尸案一审宣判,如何从法律角度解读?
这的确已经几乎是现行法律框架内惩罚力度的极限了,但并不应该是全社会思考如何完善法律的终结。
我国是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的缔约国,该公约要求缔约国确保不得对未满 18 岁的人所犯罪行判以死刑或无释放可能的无期徒刑,我国的立法也体现了公约的要求。刑法第四十九条明确规定了,「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有朋友可能会说:条约岂是如此不便之物,那干脆「退群」好了。
您还真别说,喜欢退群的美国,甚至一开始就没加入过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这时候不摸一把鹰酱过河吗?你不能只在美国法律有利于推动废死的时候才支持学习美国== (不过,美国也通过 Roper v. Simmons 这一判例,实质上禁止了未成年死刑,这是后话了)。
但从法理上来说,允许对未成年人处以极刑,仍存在内部的争议。法学领域目前的主流观点是,法不惩罚那些无法辨认和控制自身行为的人,而对于心智不成熟、对自身行为控制能力有限的未成年人,则需要在不同的价值追求之间进行平衡。因此,难免会存在一条线,在这条线的左侧,就不再认为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这条线的确会随着社会发展、营养条件的改善和未成年人获取信息能力的提升而调整。例如,根据刑法修正案(十一),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这就改变了在此之前 14 岁以下一律不承担刑事责任的划线。
甚至在一些国家,这条线直接被擦掉了,要在每一个具体个案中就被告人的心智成熟的程度作出个别判断(美国大概有 30 个州的法律就是如此)。
但抹去划线也会产生新的问题:会不会出现另外的副作用,有钱人能穷尽各种方法,从心理到生理来证明「他还只是个孩子」,这会不会助长不平等、让刑法进一步变成穷人的法律?「一刀切」虽然看起来僵化、机械,但也有助于避免选择性执法、杜绝场外因素的操控。
除了不断改变划线之外,另一种思考是,是否应当追究恶性犯罪的未成年人监护人的责任?
有朋友可能要反驳:这不是在搞连坐吗?太没有法治精神了。
不,我说的不是古代那一套集体责任制,不是要纯粹基于血缘关系而扩大打击范围,而是对那些在发现子女有明显的犯罪倾向后依然无动于衷、疏于管教、乃至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的家长们,基于现有的过失犯罪追责方式加以规制。这也并不是什么拍脑袋想出来的,世界范围内同样存在相关案例:
今年四月,美国密歇根州 15 岁的 Ethan Crumbley 在学校持枪杀死四人被判处无期徒刑,而其父母, Jennifer Crumbley 和JamesCrumbley 二人也被判处过失致人死亡(involuntary manslaughter)罪名成立,被判处 15 年有期徒刑,必须执行满 10 年后才可以考虑假释。而认定过时成立的关键证据,就是杀人者的父母明明已经发现了孩子的心理问题,但依然放纵孩子玩枪、对校方隐瞒了孩子可能带枪返校的重要信息。
邯郸未成年杀人案的判决结果,的确可能会让不少朋友感到不甘、遗憾,但在 2024 年底的这一判决,同样也是一个新的起点,能引导社会思考在下调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下限之外,还有哪些措施能对家庭教育提出更高的要求、让制造「小恶魔」的成年人们也感受到法律的威慑力。